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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银保监局原党委委员刘金明被“双开”一事有了后续。

裁判文书网日前披露的一份一审判决书显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166.29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法院一审判决,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涉案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虽然文书并未提及刘某全名,但对照简历来看,文书中的刘某正是刘金明。

值得一提的是,刘金明此前就被中纪委点名,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乐于当“内鬼”。

受贿3166万元

法院认为,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166.2902万元。

文书还用2000多字具体披露了17项受贿事宜。

其中,有4项款项超过了100万元,更有2项超过1000万元。

例如:

1.2011年7月,张宏艾为感谢刘某帮助其入股集宁包商村镇银行、化德包商村镇银行,送给刘某集宁包商村镇银行12%股份和化德包商村镇银行9.8%股份,价值分别为960万元、294万元,共计1254万元,均由他人代持。

2.2013年夏,包商银行董事长李镇西(另案处理)在内蒙古饭店送给刘某200万元。2016年7月,李镇西送给刘某北京市房屋一套(价值783.8552万元)和车位2个(购买价61万元),并支付装修费(价值155.1万元),总计999.9552万元。2017年9月至案发前,该房屋及车位一直由刘某女儿刘晶晶居住使用。

3.2010年11月,包商银行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魏占元送给刘某包头金茂豪庭8号楼3单元1605室170.811平方米房屋一套(价值96.7864万元)、车位一个(购买价14.8万元)、储藏间一个(购买价3.8847万元),并支付装修费用30万元,合计145.4711万元。

4.2011年6月、8月,魏占元在呼和浩特市分别送给刘某28万元、30万元,合计58万元;2012年至2013年,魏占元在刘某家中分别送给刘某20万元、50万元、40万元,合计110万元;2014年11月,魏占元送给刘某5万元;2010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和中秋节前,魏占元先后16次分别送给刘某27万元。以上折合共计345.4711万元。

5.2010年秋季,吴建忠为感谢刘某帮助其承揽乌兰察布银监局办公楼建设项目,在内蒙古饭店附近送给刘某100万元。

获刑12年

文书显示,法院对刘金明做出如下判决:

一、刘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31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涉案违法所得,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三、查封、扣押、冻结涉案物品,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依法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4月银保监会官网就公布了刘金明被“双开”的信息。这位金融官员还被中纪委点名为“内鬼”。

中纪委表示,刘金明身为金融监管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严重背离金融监管初衷,弃守监管职责,与被监管机构“亲”“清”不分,甘于被“围猎”,乐于当“内鬼”,对有关被监管机构野蛮扩张大肆放水,助推金融风险;破坏监管队伍风气、监管机构政治生态,造成队伍管理、业务监管“双失守”。

金融反腐力度加强

近年来,金融反腐力度不断加强。

此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称,2020年以来共有至少17名中管金融企业党员干部被查处。中纪委表示,在中管金融企业反腐力度持续加码的情况下,金融“内鬼”的作案方式趋向迂回隐蔽,违纪违法出现新特点。

中证君梳理中纪委官网发现,2020年以来,接受审查调查的监管部门干部有: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毛毕华,中国银保监会辽宁监管局二级巡视员刘文义,原中国银监会山西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安顺,原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薛纪宁。

金融机构干部有:中国进出口银行专职评审委员李泊言,交通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马骁,中国农业银行陕西省分行原党委副书记、副行长韩桢,中国工商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原副总经理王英奎,国家开发银行山西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王雪峰,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杨德高,中国建设银行青海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继庄,中国光大银行呼和浩特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张翎,中国工商银行私人银行部原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徐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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