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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SME科技故事

在汉语里,当“生”出现在“死”后,往往被认为是幸运的——死里逃生、九死一生、死而后生、起死回生……

先死后生即是所谓的复活,显然宗教给复活这种现象赋予了很多意义,但世界上根本就不存在什么复活,死亡是不可逆的,变化的只是我们的主观判断。

这两天在河南商丘市就发生了一起“死婴复活”的事件,带来的医患纠纷是非难辨、错综复杂,引起了广泛的讨论。

想象一下,如果你眼看刚降生的孩子被医生宣判了死亡,万念俱灰之下捧着亲生骨肉的“遗体”,却听到一声虚弱中带着顽强的啼哭,你的内心将作何感想?

或许是为奇迹出现而感到喜悦?

2012年,怀孕六个月的母亲阿纳莉亚·布特在阿根廷北部的一家医院里早产生下一名女婴,但这却并不值得高兴,因为随后医生便宣告孩子在子宫内已经死亡,没有发现任何生命迹象。

宣告婴儿死亡后的流程中,夫妻二人与自己的亲骨肉没有任何接触,因此他们希望到太平间亲眼看一看这个命运悲惨的孩子。

他们打开停尸房的冷柜抽屉,抚摸着婴儿冰冷的手,突然发现婴儿的目光中透着生命的光,孩子并没有死!年轻的妈妈大叫一声激动得跪在地上,此时距孩子出生已经过去了12小时。

幸运的是孩子似乎一切健康,尽管当局已经针对这起医疗事故进行了调查,但孩子的父母显然沉浸于孩子起死回生的喜悦当中,并表示要给孩子起名Milagros,意为“奇迹”。

阿纳莉亚·布特与死而复生的孩子阿纳莉亚·布特与死而复生的孩子

无独有偶,来自哥伦比亚的珍妮·赫塔多也经历了类似的惊魂时刻,她怀孕27周经剖腹产剩下一名女婴,但由于一直找不到生命体征,35分钟后医生宣布新生儿死亡。

婴儿被放在盒子中交给亲生父亲,过程中出现了轻声的哭泣,于是孩子被紧急送往条件更好的儿科诊所救治,她需要接受重症监护和肺部疾病的治疗,巧合的是这个命硬的孩子也取名为Milagros。

哥伦比亚的奇迹宝宝哥伦比亚的奇迹宝宝

其实所谓的复活不过是“假死”带来的表象,这种假死也会被称作微弱死亡,这种情况下人的循环、呼吸和脑的功能活动被极度抑制,生命迹象极为微弱。

很多假死的案例没有呼吸、没有心跳、摸不到脉搏、甚至四肢已经发凉,但其实他们的生命并没有停止,只是肉眼不可见,甚至普通仪器都难以检出。

假死现象其实并不罕见,中外都有关于逝世者复活的传说或记录,也因此发展出了一些相关的防范手段,西方出现了所谓的安全棺材,不仅可以保证呼吸,甚至可以向外界发出信号自救,而中国则有“过头七”再下葬的传统。

一种可发送摩斯电码的安全棺材,对使用者有较高要求一种可发送摩斯电码的安全棺材,对使用者有较高要求

对于成年人来说,避免误判死亡的最好方法就是等待,可是假死的新生儿情况就要复杂得多,等待可能只会带来更糟的结果。

这也是商丘“死婴复活”事件引发广泛关注的原因。

许先生的太太怀孕26周,因感到腹部不适到医院就诊,检查后医生诊断为宫内感染,需要立即进行剖腹产。手术顺利,但医生告知孩子出生后没有生命体征,是死胎,要求家属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放弃抢救胎儿。

许先生希望带走胎儿自行处理,随后从医生手里接到一个系紧的黄色塑料袋,许先生提着袋子走到医院门口发现胎儿并没有死亡,于是赶紧返回抢救。

然而,抢救回来的孩子最终被确诊为因脑部缺氧导致的重度脑瘫,许先生气愤至极。

在双方的争吵中,医生承认胎儿出生后有微弱的生命体征,但认为生存几率很低,诊断没有过失;而许先生夫妇认为医生在未告知胎儿原本有生命体征的情况下,诱导两人签署同意书放弃抢救,又将胎儿放入密闭塑料袋中,直接导致了重度脑瘫。

站在许先生的角度来说,医生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甚至隐瞒实情,原本胎儿或许能健康存活,不然不至于落得现在两难的地步,一个有严重缺陷的孩子,遗弃可能违法,抚养可能拖垮家庭。

脑瘫是目前我国导致儿童残疾的主要疾病,而且尚无有效的治疗方法,只能通过长期康复训练减轻伤残程度。根据一项研究调查显示,脑瘫患儿父母的亲职压力较大,样本中57.76%的父母处于非常高的压力水平。

简单来说,脑瘫患儿的父母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治疗康复费用,更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还可能会带来很大的社会压力。

脑瘫患儿的生活需要更多勇气脑瘫患儿的生活需要更多勇气

因此,仅从家庭预期生活水平这一个方面来看,胎儿重度脑瘫可能比死胎的结果更加令人难以接受。

可是,许先生孩子的脑瘫就一定是密闭塑料袋造成的吗?可能没有那么简单。根据南方医科大学李宏的论文《脑性瘫痪病因及其修复机制的系列研究》中,对2003-2012该院收治的病例分析,脑瘫病例的高危因素有:早产、宫内窘迫、不良妊娠、宫内感染等等。

许先生的妻子因宫内感染而早产,胎儿脑瘫的风险是较高的,这可能也是其主治医生认为胎儿生存几率较低的原因。也就是说,不能因为在密封的塑料袋中待2小时一定会导致脑瘫,就得出胎儿原本一定健康的结论。

这里并非为商丘“死婴复活”事件中的医生洗白,他肯定有过失,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有真实案例支撑。

1994年,张某在某公司的职工医院中分娩产下一子,过程中发现胎位不正,使用手法转胎头失败,后使用胎吸助产而未使用产钳助产,导致胎儿长时间缺氧出现窒息,最终诊断为脑瘫。

案件经有关部门调查认为医院存在过失,属于医疗事故,孩子被鉴定为残疾程度一级,家属遂在2001年起诉该职工医院,要求赔偿损失2398004.1元(多为孩子后续高额的费用支出)。

然而经过2年的审理,双方当事人为孩子的残疾与医院医疗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先后委托省高级法院等多家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均为医院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没能排除新生儿脑瘫的先天性因素。

可见,关于新生儿伤残的因果关系认定是非常复杂且难以量化的,也很难讨论出结果来。我们不妨把重点放在更根本也更尖锐的问题上——谁有决定婴儿生死的权力?

家属已经签字放弃救治能够成为医生辩解的借口吗?我们来看另一个比较近的案例。

2013年10月末,某医院接收一名患有严重先天性畸形的男婴,肺炎、先天性双侧后鼻孔闭锁、脑损伤,情况很差,后多次出现呼吸心跳骤停,孩子父母已经倾尽了所有家产。

因此,在11月12日,患儿父母主动签字放弃治疗,并提出尸体由医院处理,不留骨灰,结清费用后便离开。6日后,管床医生发现患儿面色青紫,呼吸心跳停止,在抢救无效后宣布死亡,并填写了死亡证明。

随后,患儿的“尸体”在病房静置了一天,次日才将其送至殡仪馆,结果殡仪馆发现患儿并未死亡,医院紧急将患儿接回全力抢救,最终患儿于11月22日离世。

11月21日,患儿在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11月21日,患儿在安徽省立儿童医院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

这起案例中,孩子的父母主动签字放弃治疗,也并未追究医院,但最后处理结果却是吊销经治医生执业医师证书,对新生儿科负责人及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

看似是双方都希望的结果,为什么还是被定性为“严重误诊”,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法律还存在空缺,对新生儿的“安乐死”(放弃治疗属于一种被动安乐死)是不被法律保护的。

在一些允许安乐死的国家或地区,安乐死应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存在无法解除的痛苦,二是必须经过患者主动申请。显然,新生儿根本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点,更别提我国还没有将安乐死合法化。

所以在实际中,由医生执行的新生儿“安乐死”都涉嫌违反《执业医师法》,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诊治,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荷兰,每年有650名婴儿被安乐死,但被不少国家所谴责 在荷兰,每年有650名婴儿被安乐死,但被不少国家所谴责

可以说只要出现了“死婴复活”,严格来说经治医生就存在过错甚至违法,即便家属已经签字放弃治疗。此次商丘的案件也同样不例外,只是可以预见后续的调查以及诉讼会错综复杂。

总之,医生、父母、孩子三方都不会有赢家,或许有人认为从孩子的角度来说,活下来终究是件好事,但我们怎么知道胎儿尚未形成的自我意识在未来会选择“好死”还是“赖活”呢?怎么知道他能够承受巨大的压力活在社会中呢?可是不活下来,他又何以能做出选择呢?

我们在谈“死婴复活”的时候实际在谈生命的权利,新生儿的生死能不能由他人决定?

人类的医学发展不过数千年,在那以前,人的生命由自然决定,优胜劣汰乃自然选择,简单直接。可当我们的医学足以对抗甚至逆转自然,生与死就变成了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

医生的职责往往就是与自然对抗,见死不救会被认为是失职,但在缺陷新生儿的救治中这种简单的逻辑将会让人陷入两难。

虽说生命是人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但以“好死不如赖活”的出发点保护他们生命权利的同时,又何尝不是剥夺了他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呢?如果同意放弃严重缺陷婴儿的生命,那严重缺陷又该如何界定?

当我们拥有了对抗自然的能力,那么顺其自然也就成了另一种故意,也不存在默认选项,这种两难的抉择仿佛人类给自己设下的伦理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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